執行委員會

本會所有執行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均不能因其對本會所作之服務而 收取本會任何薪酬。

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多於十五人,及不得少於七人,並以單數為 組成基礎。執行委員會另有三名候補委員。

執行委員會若有委員出缺時,當由候補委員補上。候補委員中,其獲選為候 補委員時票數最高者,當優先出任出缺之職位。任期當與該位出缺前之委員 之任期相同。所有候補委員,在未獲任補上出缺職位前,一律不得參與任何 執行委員會之會議。

執行委員會之三分之一 (或其大於或接近三分之一) 委員,每兩年改選一次。 改選之委員應為在任最長之委員,若委員之任期相同,則以抽簽決定。

執行委員會得就本會章程所賦與之權力及處理權,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及制定 發展策略,實行會員大會所賦予之職責。惟其權力當受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 所通過之規則所約束。凡於會員大會通過之規則,對於執行委員會於規則通 過前作之行動,概無約束性。

小組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可按會務需要,組織及授權予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須遵守執 行委員會所訂下之規則。

執行委員職位

執行委員會得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第一屆之執行委員會委員需由本會之創會會員出任

  • 主席一人
  • 副主席三人 (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及第三副主席各一人)
  • 司庫一人
  • 秘書一人
  • 註冊主任一人
  • 本會得聘請義務法律顧問多人及得聘請義務核數師一人
  • 如因會務需要,僱用受薪職員,其僱用或解僱、薪酬及工作範圍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及執行。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 籌募本會經費
  • 制訂各項活動之計劃及開支
  • 審批入會申請
  • 聘任或僱用有關人員
  • 編制財政預算
  • 闡釋本會會章規則及處理未經本會會章規定之一切事項
  •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職權如下: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領導各執行委員執行會務,負責會內各項事務及主持一切會議。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並負責協助各特別小組舉辦各項活動,如遇主席請假,缺席或離職,則由第一副主席兼任其職 ; 第一副主席出缺時,由第二副主席兼任。其他職位出缺時,由執行委員會互選兼任,至 該屆任滿為止。

    秘書負責保管本會之印鑑及一切文件,負責所有文書,編制會議議程及 擔任各項會議記錄。

    司庫負責掌管本會一切財政事項、編制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於執行委員會會議提出由執委會審核,編制財政報告於會員大會舉行前送交核數 師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註冊主任負責一切會員之事務,包括:招收基本會員,並向執行委員會匯報;審閱基本會員之申請,作出建議並提交執行委員會考慮決定接納 與否。

    執行委員會委員任期

    在下列情況下,執行委員會委員職位當作出缺論:

    •  職位持有人破產。

    •  職位持有人患有精神病或神智不清者。

    •  職位持有人以書面辭職,經執行委員會通過接納。

    •  職位持有人觸犯刑事法例而被判有罪。

    執行委員會應把下列議決記錄在會議記錄內:

    •  執行委員會任命之所有職位,

    •  所有執行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會議之出席名單,

    •  本會所有會議之決議案及會議程序。出席會議之執行委員會委員須在會議紀錄上簽署,以作記錄。

    •  會議記錄於十四天內寄發給各執行委員會委員。

    新舊任執行委員會須於選舉後十天內,交接清楚。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如執行委員會主席 缺席或遲到多於二十分鐘,該會議當由執行委員會之副主席主持。如遇主席 和副主席亦同時缺席,則由出席之執行委員會第一副主席出任(如類推),若 所有副主席皆未出席時,則由出席之執行委員會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大會之臨 時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