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每兩月舉行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及決定開會之日期、時間和地點。開會之通知及議程須於開會前寄發。

所有議程中之討論事項,當跟從正常會議之程序進行。

由三位或以上之執行委員會委員提出書面要求,主席得於十天內召開會議。

執行委員會主席遲到多於三十分鐘,當由副主席依次代表主持會議,副主席若均缺席,如遇主席和副主席亦同時缺席,則由出席之執行委員會第一副主席出任(如類推),若所有副主席皆未出席時,則由出席之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一人為臨時主席,代為主持會議。

除上述的正常會議外,主席亦可召集特別執行委員會會議,亦有權按需要宣 佈休會及修改會議程序。

執行委員會以全體執行委員會委員之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不論與會委員對 討論事項是否有利益關係,其出席均可計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執行委員會會議提出之議案以票數多者獲通過,如票數相同,主席得多投一 票作為決議。

執行委員會選舉

  • 執行委員會每兩年改選一次,於召開會員大會時進行,每次改選不得距上次 選舉多於二十七個月。
  • 執行委員會應於任滿前兩個月,由執行委員會其中委員三人與會員中選出二人合共五人組成選舉委員會,專責辦理選舉執行委員會事宜。選舉委員會主 席由五名選舉委員互選產生。
  • 有權選舉之會員資格,必須於選舉前入會有足夠十二個月整。
  • 所有會員皆為每人一票。
 

選舉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審查與會會員資格。
  • 制定選舉守則。
  • 決定選舉日期、時間、地點,並於選舉十四天前寄發通告與會員,於選舉當日派發選票予出席會員。
  • 於選舉當日點算選票。
  • 使當選之執行委員會委員於當選七天內互選主席及其他職位。
  • 監督新舊執行委員會辦妥交接後,選舉委員會即自行解散。